第一条为广泛征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用户的意见,及时跟踪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持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第二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工作,于每学期末向中心主任汇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意见汇总与分析结果,并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在向用户交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报告时,应当向用户发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表》,反馈表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工作效能等,要求用户按时反馈。对逾期未反馈的用户,应及时催要,并作相应记录。对一些重点项目可随时追踪调查。对回收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表》,中心副主任应予阅读,对重要的反馈意见及时记录,告知相关服务人员并报告中心主任。反馈表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管理。
第四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应编制年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意见汇总表,并作相应分析,全面准确反映年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总体状况。
第五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主任针对质量反馈意见汇总与分析汇报,应做出相应指示,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条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制度由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青海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