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24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青海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有效保护中心及客户的知识产权,规范服务行为,推动中心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与智力成果相关的权利。

第一条有可能接触知识产权秘密的中心员工,均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条心员工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本制度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制度、规章,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中心的保密制度、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员工应本着维护中心及客户权益的负责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中心或者虽属他人但中心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中心书面同意,任何员工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于中心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中心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人(包括按照中心保密制度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员工),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中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中心任职期间,未经中心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再与本中心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兼职。

第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本中心涉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U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中心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或者于其所属部门提出请求时,应当返还载有中心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擅自保留或交给他人。若上述记录有中心涉密信息的载体是员工自备的,在员工返还这些载体时,中心应给予员工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保密材料的交接由中心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和监交人,如因交接不彻底造成泄密,给中心造成损失的,由泄密人承担赔偿责任、监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员工离开中心后的两年内仍应当保守在中心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中心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中心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与在职期间同样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员工在聘用期间违反保密制度的,中心视其情节轻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员工泄密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心有权依法追究泄密人民事直至刑事责任。

青海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